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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指控到治安处罚——李某某涉枪案无罪辩护全记录

日期: 2025-07-01 阅读量: 10

案件背景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取决于对法律要件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剖析。和纳律所季长龙律师团队近期代理的“李某某制造枪支寻衅滋事案”,正是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和高效的辩护策略,成功将一起可能面临刑事重罚的案件转为治安处罚,充分展现了和纳律所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与责任担当。

李某某因多次投资被骗,损失高达150余万元,其中50万元系雄安新区某公司所骗。报案未获立案后,李某某计划自行讨债,出于安全考虑,通过抖音平台购买了少量工业通用零部件(如钢管、夹子、铅条等),拟制造枪支防身。公安机关发现后,于2025年4月30日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寻衅滋事罪对李某某刑事拘留。

家属紧急委托和纳律所季长龙律师团队介入。

律师团队迅速行动,在5月4日、5月5日两次会见当事人,深入分析案情,并于5月5日、5月6日分别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关于李某某不构成犯罪及取保候审的律师意见》和《撤销案件律师意见》,最终推动案件由刑事立案转为治安处罚,李某某于5月8日获释。

代理过程

非法制造枪支罪的认定:李某某仅购买工业通用零件,是否构成“非法制造枪支”?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是否达到“破坏社会秩序”的严重程度?

主观意图的界定:李某某的目的是防身讨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辩护策略与核心观点

1. 客观行为未完成,不构成犯罪

李某某仅购买了零部件,未实际组装枪支,无危害后果,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需以“随意殴打、追逐辱骂”等行为为要件,李某某无此类行为。

2. 零部件性质与用途不具违法性

所购零件(钢管、夹子等)均为工业通用件,非枪支专用配件,且成本极低(总计约133元),仅占枪支成本的10%,不符合《枪支管理法》对“非法制造”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非法制造枪支需以“具备关键部件并实际组装”为前提。

3. 主观无犯罪故意

李某某购买目的是防身讨债,无危害公共安全或扰乱社会秩序的直接故意,不符合犯罪主观要件。

4. 法律程序与证据审查

律师团队重点审查了公安机关的证据链,指出其缺乏关键证据(如组装意图的明确证明),并强调“疑罪从无”原则。

案件结果

季长龙律师团队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高效的沟通协调,成功说服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

2025年5月7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某取保候审。

2025年5月8日:案件由刑事立案转为治安处罚,李某某获释,避免刑事处罚记录。

典型意义与行业启示

法律适用的精准性:本案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避免机械执法对公民权益的侵害。

工业零部件与枪支专用件的界定: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避免扩大化打击。

律师介入的时效性与专业性:和纳律所迅速响应、精准辩护,展现了刑事辩护的“黄金救援期”价值。

和纳律所刑事辩护优势

和纳律所季长龙律师团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以“专业、高效、精准”为核心,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精细化案情分析:注重证据链审查与法律要件匹配,确保辩护策略有的放矢。

快速响应机制:高效应急团队,确保在拘留、逮捕等关键节点及时介入。

成功案例丰富:在非法制造枪支、经济犯罪等领域均有经典无罪、轻判案例。

选择和纳律所,就是选择专业与信任!

温馨提示:本文不构成法律建议,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隐去具体个人信息及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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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长龙

和纳资深专家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刑事与公司业务部资深专家律师,杭州市工会法律宣讲团主讲专家。2009年执业以来,办理刑事案件、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各类案件500多件,担任浙江省乔司监狱、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公司、浙江科福莱流体技术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企业、机关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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