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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纳案例

《星星点灯》歌词被改唱,也侵权了吗?



在最近一档热播综艺节目中,几名嘉宾公演翻唱《星星点灯》,被网友发现歌词被修改了。


原歌词:现在的一片天,是肮脏的一片天,星星在文明的天空里,再也看不见。


改编版:现在的一片天,是晴朗的一片天,星星在文明的天空里,总是看得见。


随后,原作者郑智化发微博表示“震惊、愤怒和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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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

《星星点灯》创作于上世纪90年代初,曾经红遍大江南北,并在随后的岁月里成为经典励志歌曲,影响了几代青年。


对于上述事件中的责任牵扯在此不做讨论,只说如此改编,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权利及侵犯了原作者的哪些权利!请往下看~



是否属于行使改编权?


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在具体认定是否侵害“改编权”上,标准是看被改编作品是否复制了原作品的“基本内容”或者“基本表达”。


现在改唱的两句,“肮脏”对“晴朗”,“再也看不见”对“总是看的见”,而其他二十多句歌词保持原貌。


基于此,改编版的《星星点灯》显然不属于“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情形,即使节目组拿到了《星星点灯》的授权许可,也不属于“行使改编权”。

是否属于侵犯修改权?


修改权是指 :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从郑智化本人深夜发帖表示被“乱改歌词”,并用了“震惊、愤怒和遗憾”三个负面倾向的词以及加重语气的“!”来表达心情来看,大概率是没有授权。

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星星点灯》改编版歌词,已经与原作品发生截然不同乃至相反的意思表示,大概率会认定是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从而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近几年有争议的歌曲改编权案中,比较典型的2019年著名作词人乔羽作品《牡丹之歌》与相声演员岳云鹏的《五环之歌》歌词改编权案。



经典案例:

《牡丹之歌》起诉《五环之歌》改编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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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之歌》


《牡丹之歌》是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蒋大为演唱的歌曲 ,是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插曲 。




《五环之歌》是相声演员岳云鹏和MC Hotdog演唱的歌曲,作为宣传曲收录于《煎饼侠电影原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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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之歌》



从两者的作品名称看:


仅后半部分“之歌”二字相同,但“x之歌”本身系对歌曲这种作品形式的一种惯常表达

从两者的内容和主题看:


两首歌歌词的核心内容和表达主题并不相同。

从两者的具体表达方式看:


两首歌对应部分的歌词中仅有“啊”字这一不具有独创性的语气助词相同;


除此之外,《五环之歌》的歌词中并未使用或借鉴《牡丹之歌》歌词中具有独创性特征的基本表达;


且为配合歌曲的整体风格,《五环之歌》的歌词中还加入了说唱元素,故《五环之歌》的歌词已脱离歌曲《牡丹之歌》的歌词,形成了独立的一种新的表达。

从创作背景及歌词部分看:


两首歌曲的创作背景及歌词部分所体现的风格与表达的情感也存在差异。




综上:该案并不涉及对《牡丹之歌》曲谱使用行为的认定,仅就歌词部分而言,《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




和纳说法:


要提醒大家的是:并不是买了一首歌的演出版权就能为所欲为。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权的人身性权利,没有期限,作者死亡后由其继承人或受赠人代为保护,如果没有继承人或受赠人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保护。


用通俗的话讲:郑智化《星星点灯》的作品完整权属于他的人格权部分,永远都归他本人或继承人所有。就算买了词曲版权、演出版权,也不能乱改。要改,须先经过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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